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发挥市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以下市总经审会)审查审计监督职能作用,进一步提高经审会议事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国工会章程》及全总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市总经审会由市工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三条市总经审会的职责
(一)负责审查市总工会及其直属企业、事业单位的经
费收支和资产管理情况、监督财经法纪的贯彻执行和工会经费的使用,并接受省总经审会的指导和监督。
(二)向市工会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大会闭会期间,向市总工会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三)对下级工会及其直属企业、事业单位的经费收支和资产管理情况进行审查,对下一级工会经审会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二章议事范围
第四条市总经审会议事范围
(一)讨论和审议市总经审会年度工作报告和对全市工会工作的意见建议。
(二)听取和审议市总工会本级年度财务收支预算、决算报告草案。
(三)听取和审议年度全市工会企事业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报告草案。
(四)讨论通过选举办法、选举主任、副主任。
(五)讨论和审议调查研究、总结经验、推广典型和完善制度等相关事项。
第三章会议组织
第五条市总经审会全委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两次,分别于市总工会全委会之前和市总本级年度经费预决算完成之后召开,如有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可临时召开全委会。
第六条市总经审会全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召开。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委
员,应当在会议召开前履行书面请假手续。
第七条市总经审会委员会由市总经审办公室(以下市总经审办)召集,由主任主持会议,或由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会前,由市总经审办将会议事项及有关书面材料送达全体委员。
第八条市总经审会全委会召开前,委员应当阅读会议有关文件和材料,准备审议意见。必要时可以由市总经审办围绕议题开展调查研究,并根据需要邀请经审会委员参加,为审议报告和研究讨论其他事项做好充分准备。
第九条如遇公共安全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导致无法召开现场会议的,市总经审会全委会可采取视频电话会议、通讯会议等形式召开,委员认真审查后,就审议表决结果发表意见,形成书面材料,反馈至市总经审办。
第四章议事和表决
第十条市总经审会全委会坚持重大事项由全体委员民主审议原则。根据审议事项需要,可邀请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一条市总经审会全委会对需表决的事项,根据内容分别采取无记名投票、举手表决通过等方式进行,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十二条市总经审会全委会的审议事项应由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如对重要问题的审议意见有分歧,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行表决。确有必要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
第十三条市总经审会全委会审议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
第十四条市总经审会全委会通过的审议事项,由市总经审办负责整理并形成文件或会议纪要。
第十五条市总经审会全委会审议和讨论涉及保密的相关内容,与会人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泄露。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规则经市总经审会全委会审议通过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