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专项资金审计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1-07-15 02:49:10 作者: 来源: 点击数: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工会专项资金收入、管理、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保证专项资金的安全、合规和效益,根据《中国工会审计条例》及中华全国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印发《工会专项资金审计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会专项资金审计,主要是指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对上级工会拨入、本级工会预算安排等专项帮扶资金、送温暖资金、劳模专项资金、救灾慰问款等具有特定用途的资金实施审计。

第三条  经审会负责对本级及下一级工会专项资金实施审计监督,必要时可根据专项资金拨付去向进行延伸审计。

第四条  除常规专项资金审计外,市总各部室组织开展的专项工作资金的使用管理需要审计的,应由各部室提出书面审计申请,报市总经审办备案,由市总经审办根据全年审计工作任务安排,酌情列出专项审计计划。

第五条  经审会根据年初制定的计划,在开展工会预算执行情况审计时对工会专项资金一并进行审计;如因特殊工作需要,也可单独组织实施专项审计。

第六条  开展对市总相关部室提出的专项审计时,市总相关部室应提供专项工作的相关文件规定等工作资料,并派人参与全程审计工作。

第七条  审计人员依据专项资金的性质、特定用途和拨付环节等情况,通过审查财务资料、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有关文件和会议记录,采取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询问等方式开展审计。

第八条  经审会在专项资金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向同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经审会报告。

第九条  该暂行办法由市总经审办负责解释。

第十条  该暂行办法经市总经审会全委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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