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工会审计工作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07-15 02:53:54 作者: 来源: 点击数: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审查审计工作,构建工会内部审计、国家审计、社会审计和职工会员监督相结合的立体经审监督体系,规范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参与辽阳市总工会经费审查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总经审办)审计工作的行为,提高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工会审计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中介机构,是指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具有独立执业资格的会计、审计和其他相关专业的社会中介组织。

第三条  通过公开招标的形式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工会审计工作。

第四条  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审计工作主要有以下方式:

(一)社会中介机构承担某一项审计项目或某一审计项目中部分工作事项;

(二)社会中介机构派出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审计组工作。

第五条 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可参与下列工作:

(一)建设项目竣工决(结)算审计;

(二)工会企事业单位、县(市)区工会财务收支审计;

(三)工会预算执行情况审计;

(四)其他适宜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参与的工作。

第六条 社会中介机构在选派人员参与审计工作前,应提交拟选派人员的工作简历及有关工作业绩等情况,市总经审办择优选择项目工作人员。

第七条 审核中介机构参与审计的工作人员一般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审计事项相适应的专业技能和资格;

(二)从事相关专业一年以上;

(三)职业道德良好,近三年未受到有关部门处理处罚;

第八条 市总经审办应当对社会中介机构选派的工作人员进行工会财务、审计、职业道德、工作要求等方面的培训。

第九条 对涉密审计项目或事项,社会中介机构有义务参与审计工作时,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和工会有关规定。

第十条 社会中介机构有义务对审计出具的报告负责。

第十一条 审计项目完成后,经审办应当定期组织对所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审计工作的业务质量进行考评,考评结果作为能否继续参与审计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对所聘请中介机构考评的重点内容为:

(一)审核中介机构和人员的独立性;

(二)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

(三)审计人员的职业谨慎性;

(四)社会中介机构的信誉;

(五)采用审计程序及方法的适当性;

(六)采用审计依据的有效性;

(七)获取审计证据的相关性、可靠性和充分性。

第十三条 社会中介机构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严重后果的,应当解除合作关系并追究违约责任:

(一)隐瞒审计发现的问题或者与被审计单位串通舞弊的;

(二)擅自以市总工会经审办名义从事与审计事项无关活动的;

(三)利用受聘工作从被审计单位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将审计结果用于与审计事项无关目的的;

(五)违反保密纪律的;

(六)拒绝接受市总经审办指导和监督的;

 第十四条 在审计过程中,市总经审办将派出一名同志全程跟踪审计,一方面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保障审计质量,另一方面对审计中遇到的问题能够及时解决。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辽阳市总工会经审办负责解释,经市总经审会全委会审议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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