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辽宁省党员干部网络行为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1-07-30 14:16:27 作者: 来源: 点击数:

  网络行为是党员干部言行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辽宁加快推进老工业基地振兴发展的关键时期,全省党员干部要进一步发挥模范带头作用,走好网上群众路线,规范网络行为,促进形成健康向上、风清气正的网络环境。根据《关于规范党员干部网络行为的意见》(中宣发[2017]20),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在网络上要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党员领导干部必须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始终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严格遵守党规党纪,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网络行为中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自觉宣传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正能量、弘扬主旋律,共筑网上网下同心圆。

  二、坚决禁止违规网络传播行为和传播活动

  党员干部不得发表违背党的基本路线,否定四项基本原则,歪曲党的政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不得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不得丑化党和国家形象,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歪曲党史、国史、军史,抹黑革命先烈和英雄模范;不得制造、传播各类谣言特别是政治类谣言,散布所谓内部消息和小道消息;不得发表违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以及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言论;炒作有悖主流价值观和过度娱乐化的内容;不得散布美化西方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言论;出版、购买、传播非法出版物;不得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不得制作、传播其他有严重问题的文章、言论、音视频等信息内容。

  党员干部不得组织、参加反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网络论坛、群组、直播等活动;通过网络组党结社,参与和动员不法串联、联署、集会等网上非法组织、非法活动;参与网上宗教活动、邪教活动,纵容和支持宗教极端势力、民族分裂势力、暴力恐怖势力及其活动;利用网络泄露党和国家秘密,以及内部文件;浏览、访问非法和反动网站等。

  三、严格规范党员干部在网络平台的注册行为

  党员干部以职务身份在微博、微信、网络直播、论坛社区等境内外网络平台上注册账号、建立群组的,应当向所在党组织报告。不参与传播有害信息现象的网络群组,不利用网络群组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不传播、不扩散微信朋友圈、微信群、QQ群等网络平台上的各类有害言论。不通过网络支付方式违规收送礼品和礼金,以及从事营利经营活动。不在网络上侵犯他人隐私和泄露他人信息。

  四、大力提升运用网络开展工作的能力

  党员干部要在网络上传播辽宁好声音,坚持正确舆论导向,主动宣传省委大政方针和决策部署,展示全省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和振兴发展的积极成效,传播先进典型的优秀事迹,弘扬新时代辽宁精神。要利用网络信息推进工作,养成良好上网习惯,注意收集网上好想法好建议。积极回应网民关切、解疑释惑。正确对待互联网监督,认真研究和吸取网民意见,用以加强和改进本职工作。要主动做好网络社会工作,主动加强与网络社会组织的联系,团结一批网信企业和从业人员,凝聚一批专家学者。建设一批网络社会治理社工义工队伍,影响一批正能量网民,为本领域工作提供更强网络支撑。要履行举报监督的义务,主动在网络上对重要政策、主题和活动发声,对于倾向性苗头性问题第一时间开展跟帖评论、撰写网评文章,坚决抵御虚假谣言、错误思潮、反动言论。发现网上违法违规违纪信息、活动的,及时主动向有关部门、网络平台等举报,积极提供线索,协助有关方面处置。

  五、加强对党员干部网络行为的教育、引导和管理

  各级党组织要认真贯彻落实《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落实党委(党组)网络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责任分工方案》。对在网络活动中以身作则、表现突出的党员干部,要充分肯定、热情鼓励;对坚持正确立场、传播正能量而遭到围攻的党员干部,要旗帜鲜明地给予保护和支持;对党员干部违反本《实施意见》规定的,要依据党纪和国家法规进行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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